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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邮资票品预订销售方式的通告

尊敬的集邮者和邮政用户:
    2008年中国邮政将继续实行“宏观调控、适度从紧”的纪特邮票发行政策和“预订和零售并举”的销售办法。

    现将2008年邮资票品预订和销售方式及有关事宜敬告如下:

    一、2008年纪特邮票预订统一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订完为止,最迟截止2007年12月31日。

    二、2008年继续实行实名制预订。在预订时,预订户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邮寄地址、邮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预订信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将按照邮寄地址进行试信调查,并不定期邮寄发行通告、集邮活动信息等宣传材料。预订户如需要变更邮寄地址,请携带与登记表中填写一致的身份证件到原办理预订的邮政窗口、集邮总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三、交纳全额预订金的预订户可以选择按套、按版和按册预订,预订金年底多退少补。预订户可在邮票发行后随时取票(大版票、年册除外),上海取票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逾期领取请凭预订折到四川北路18号上海市集邮总公司办理。

    四、预订套票的预订户每人限订5套以内(含5套),每预订1套邮票供应1枚小型张(含小全张,下同)和1本小本票。预订1套邮票收取150元预订金。

    五、预订小版票的预订户每人限订1版,同时供应1本小本票。预订1套小版邮票收取100元预订金。

    六、预订大版票的预订户每人限订1版,同时供应1枚小型张和1本小本票。预订1套大版邮票收取1800元预订金(含空册款)。大版邮票将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制作成全年大版邮票册,预订户于2008年全年最后一套邮票发行后一个月内到原办理预订的邮政窗口、集邮总公司领取。

    七、预订年册的预订户每人限订5本以内(含5本),年册中含纪特邮票和小型张、小本票。预订1本年册收取165元预订金(含空册款)。

    八、全年纪念邮资封片含全年发行的纪念邮资封和纪念邮资片。预订纪念邮资封片的预订户,预订1套收取30元预订金。

    九、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大、中、小学生提供交纳少量保证金的预订方式。交纳保证金方式只限于预订套票,且每人限订1套,同时供应1枚小型张和1本小本票,不供应生肖赠送版。预订户须交纳30元保证金,年底退还。预订户应在每套邮票发行后2个月之内取票,并在取票时交付该套邮票款额。预订户过时不取,不保证供应该套邮票。保证金预订登记要求同全额预订(须凭学生证预订)。

    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统一制作含4枚生肖邮票的小版张(以下简称“赠送版”),赠送给交纳全额预订金的预订户(含预订套票、小版、大版、年册)。全额预订1套邮票或1套小版票或1套大版票或1本年册的预订户,可获得1版赠送版。赠送将采取两种方式: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2008年二季度将赠送版挂号寄送全额预订套票或小版票的预订户;

    (二)2008年底,全额预订大版票和年册的预订户到原办理预订的邮政窗口、集邮总公司领取大版册或年册的同时领取赠送版。

    十一、全额预订套票和小版票的预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生肖赠送版,可到原办理预订的邮政窗口、集邮总公司进行查询,或拨打电话11185客服电话查询,也可登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名址中心网站(www.cpdc.com.cn)查询。

    十二、邮政部门发行的纪特邮票(包括套票、小型张、小全张和小本票,不包括小版邮票、大版邮票和赠送版),自发行之日起,在全国各地出售,出售期限为6个月,售完为止。超过期限后,所有邮政营业网点都将停止销售。

    十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发行期后统一收回零售窗口未售出的纪特邮票,并清点封存。在退缴销毁工作完毕后将向社会公布纪特邮票的发行量。

    十四、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规定,零售邮票的销售方式为定点销售、集中管理。全市211个新邮预订网点办理2008年邮资票品预订业务。集邮者可到全市各区、县邮政局,集邮总公司查询办理新邮预订业务支局的具体地址。

    十五、上海市邮政公司集邮管理部门和各区、县邮政管理部门将对所辖集邮零售网点的销售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违规现象,集邮者可电或到各区、县邮政管理部门或上海市邮政公司集邮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十六、2008年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如有变化,以邮政部门的发行通知为准。

    十七、2008年新邮预订继续收取每套5元手续费(包括套票、小版、大版、年册),免收工本费。用户如遗失、损毁新邮预订折需要补、换新折,收取工本费5元。预订1—10套纪念邮资封片收取手续费5元(免收工本费)。

    十八、本市集邮协会会员团体预订2008年新邮,手续费收取仍按2007年办法执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邮政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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