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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快专递禁寄和限寄物品

国际特快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 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个中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
  二、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
  三、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四、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等;
  五、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六、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七、 各种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以及医药及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国际特快邮件禁寄、限寄的范围,除第39条规定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我国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以及各寄达国(地区)邮政禁止和限制邮寄进口物品的规定办理。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收寄后于各环节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各种危险品: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运,就地处理。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就地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凡发现危险物品必须与生产现场隔离,另放一地。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可就地销毁。上述情况均应验知收寄局。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主管省、区、市管理局;
  二、 发现麻醉品、反动报刊书籍和淫秽物品以及军火武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三、 设关局发现夹寄货币、金银等,应移交海关处理。其他局发现的,按第五款规定办理;
  四、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
  五、 邮件内装有其他禁寄物品时,应退回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领回。

违反禁寄规定造成其他邮件、设施的损坏或使人员受到伤害时,应追究寄件人的经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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