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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EMS邮件的补偿
1.国际特快邮件,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出现延误、丢失、损毁时,原寄局均应向寄件人补偿。但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补偿责任。
下列情况邮局不负担补偿责任:
a、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邮件的丢失、损毁、延误,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档案损毁,无法进行追查,而又没有其它证据确定责任的。
b、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c、由于邮件违反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机关没收或销毁的。
d、由于寄件人的过失或者所寄物品的特性以及邮件封装不妥等原因造成损毁的。
e、寄件人末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邮件查询的。
f、由于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原因(如收件人名址书写有误、欠详或收件人未及时办理报关手续等),致使邮件延误的。
2. 出口国际特快邮件补偿标准:
a、通过查询证实相关邮件确已延误且寄件人要求补偿时,应退回所收取邮费的50%作为延误补偿。
b、对丢失、损毁邮件的补偿标准:对丢失、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邮件,每件的补偿金为人民币400元;对丢失、损毁的物品邮件应按详情单上申报的实际价值补偿(未申报价值
的按每件400元人民币予以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下述公式计算出 的数额:500元/件十60元/千克×
W,公式中的 W表示特快邮件的重量,计 算时一律采用千克整数,小数点后面的零数应进为 l千克。
c、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不超过第二项2款所规定的最高补偿限额。
d、寄往港澳地区的特快邮件的延误、丢失、损毁的补偿也按本条第a、b、c项的规定办理。
3. 进口国际特快邮件的补偿:
a、根据对等原则和与其他邮政所签定双边协定的规定,我邮政对进口国际特快邮件的延误、丢失、损毁不承担补偿责任,由原寄邮政按其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补偿事宣。
b. 进口国际特快邮件在我国内发生丢失、损毁和延误时,补偿金的支付办法:补偿金应尽快支付给寄件人,最迟应于确定我邮政应予补偿后的一周内
予以支付。收寄局对丢失和损毁邮件向寄件人进行补偿时,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 询费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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