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平常印刷品
印刷品内准寄全部用印刷方式印制多分相同的复制品的各种纸质物品,例如书籍,报纸,和杂志各种文件、资料等(但印制的文具用品不在此列).印制的方式是指铅印、石印、油印、晒印、熏印、拓印或者雕版、照相版等和影印复制品,下列物品可以按印刷品寄递:
一、相片照相复制品。
二、著作手稿、新闻手稿。
三、手抄的乐谱。
四、半印半写的各种证书、合同、单据、报表、通知单和学生作业的原文。
五、没有通信内容的明信片和其他印制的卡片(如画片、名片、祝贺片等)。
六、打字机或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打印的文件。
印刷品内不准夹寄信函,也不准加注能构成私人现时通信性质的文字或符号。此外,下列物品不可以作印刷品寄递:
一、用活字戳或呆字戳所印的文件。
二、印有复制图文,但印刷部分显然不占其主要部分的单册簿本。
三、影片和已录音或录像物品;已冲洗或未冲洗的照相胶卷。
四、凿孔纸带,以及凿有足以够成一定含义的点、线或符号供机械装置处理用的卡片。
五、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六、刺绣或仿制品上印制的图画。
七、文具用品,如空白信纸、信封集邮册等。
八、非印刷方式制作的书画。
印刷品的封装应既能保护内件,又便于查看内件。具有明信片的式样、坚韧度和尺寸的卡片式印刷品,可以不加封装交寄。
除卡片式平常印刷品可以投筒交寄外,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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